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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学说认为人是自由而理性的。
传统的老师讲解、学生听课做笔记的口耳相传式的授课方式易造成课堂整体信息传递的单一和不畅,而多媒体等现代教学设施可以扩展信息传递的路径,提高信息传递的密度和准确度,合理使用可以相当程度上弥补上述缺陷。因此,法学教育不能单纯以从事法律职业为指向,丧失应有的目的和功能,甚至沦为应试教育,而应该在广泛的意义上为社会培养具有很高法律素养的人才{5}。
法学教育除进行法学知识和法学技能的培养外,还应当担负法治理念、人文精神培养的使命,不能成为单纯的考试培训基地,必须二者兼顾。而我国的法学本科生大多由高中升学而来,学生们普遍年龄较小,社会阅历浅,没有必要的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相关领域的知识积淀,没有如美国和加拿大法学受教育者那样宽广的知识面和超越法条的思维方式,这决定着我们的法学教育还肩负着一定程度的通识教育任务。2.理论课程内部种类、比例的调整和完善首先,减少法学类必修课和限选课,法学类必修课可以在教育部法学教育委员会指定的16门核心课程中精选,限选课限定在法学学科内,但学生必须在限定课中选修的课程学分应当精简。将法学本科教育单纯定位为司法考试培训基地,是教育资源的极大浪费和培养目标上的严重错位。其一,国家拿钱办法学院,首先当然是为了满足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职业的人才需要。
这些人才培养也不可脱离法律职业教育的目标。再次,经常组织学生参加法庭旁听,使其了解审判实务,组织学生进行专业见习、社会调查等活动。在合法性的概念上,霍布斯指出:法律存在的理由就是要以一种方式限制个人的天赋自由,使其互不相害(51)。
前者要求法律解释的表面技术学,后者要求法律解释的深层政治学。"安乐"促使他人死亡,对社会仍有一定的危害性,属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当读者认为中国法律作者的意图是限制房屋合建、信贷专营管制和禁止一切形式非官方剥夺他人生命的时候,实际情形也许与此是不同的。在有关"房屋合建"、"相互借贷"和"安乐死"的法律解释中,我们也将不得不面对两种话语对立的尴尬境地,从而,我们也必须在"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视域中操持对两种话语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干预判断。
在这三者构成的特定语境中,我们可以感悟并发现法律解释所应具有的深层寻求和希冀:一方面,谋求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和温和的政治变革,同时谋求实现官员的科层化和适当的法律独立化,以对潜在的传统法律话语进行弱化或消解。(49)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6页。
于是,就法律而言,"在一个现代国家里,实际的统治者必然地和不可避免地是官僚政治……"(77) 大致来说,精英话语"霸权"的质询,是以边缘挑战的方式巡回于法律语境之中的。守法者臣也……"(98)。当然,警惕精英话语霸权的边缘话语,最终经由一些具有批判意识的学者的率直张扬得以展开和延续。(75)R.Unger,LawInModernSociety,NewYork:TheFreePress,1976,p.71. (76)M.Weber,EconomyAndSociety,ed.G.RothandC.Wittich,NewYork:BedmisterPress,1968,p.225. (77)同前,p.1393. (78)AulisArnio,TheRationalasReasonable,Dordrecht(Holland):D.ReidelPublishingCompany,1987,p.xiv. (79)同前,pp.xv-xvi. (80)同前,p.6. (81)同前,p.229. (82)这是英国学者H.L.A.Hart的一个法律观念。
它试图在新的语境下重新界定这些语汇,以此重建法律解释中的大众话语与精英话语的同谋关系。"……一旦规则本文被统治权威确立了,其本身便构成了判决案件的权威。与大众话语相对,精英话语制约下的法律解释暗含了"法治"与"合法"的元叙事。因为,立法司法分立的关系,要求法律读者必须尊重法律作者的意图。
"言语"和"文字"存在着重要区别。不少学者正是以这些古人观念否定现代性法律知识的法治话语。
英国法官LordDenning在英国上诉法院的一系列颇有争议的案件中,运用情势说及合理说从侧面释放了大众话语对精英话语的对抗诉求(60)。正如在大众阶层内,主体会对"情理"、"需求"等观念具有不同理解解释一样,在法律科层内,读者对法律的"内在要求"、"内在一致性"也会具有不同的阐明或诠释⑨。
"在现代社会,人们不仅要求权威性的判决而且要求作出判决的理由。(33)C.Allen,LawInTheMaking,7thed.,Oxford:OxfordUniversityPress,1964,p.277;A.Ross,OnLawAndJustice,London:StevensSons,Ltd.,1958,ch.4. (34)V.Simonds,[1957]A.C.436,atp.461. (35)A.Altman,CriticalLegalStudies:aliberalcritique,Princeton:PrincetonUniversityPress,1990,pp.95-6. (36)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75-76页。法国学者FrangoisGeny说:"法律是立法者有意识反复思考的成品,立法者不仅精确地设想其要确立的规范,而且字斟句酌地选择表达其思想和意志的语言",因此,法律本文必然表达立法者的意图⒃。因此,坚持意图论必然要为如何将诸多个别意图合并成集体的、虚幻的意图而自寻烦恼。根据我国若干土地管理法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不得非法转让,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必须经由政府批准。对于任何一个较为成熟的法律体系,实践的法律工作者都会在更大的法律体系中和具体实际案件中考察一个具体规则的术语或句子的意义,以此来确定规则是否适用(35)。
法官发现的"意图",可能是法官自己的意图,当法官声称或想象"立法者意图"时,与其说法官在"发现"或"想象",不如说法官在创造而且在把自己的意图归之于立法者(23)。但是,当出现解释争议时,尤其在其中出现两种话语的对立时,法律解释便会出现内在的危机。
在中国,正如在西方国家一样,不论法律本文如何发展丰富,解释问题总是不能回避的,在中国当下迅速变革的法律语境中,解释问题显得更为数量膨胀和复杂多样,三个解释问题不过是众多解释实践的具体例子而已。第一,意图似乎是很难寻找的。
"所谓法律解释,就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政策、立法意图和法律意识对法律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含义作必要的说明"⒂。一般来说,这些企业实施借贷行为超出了自己的经营范围。
(R.Dworkin,AMatterofPrinciple,Cambridge:HarvardUniversityPress,p.11.)中国有学者也以为,应注意法律的一般原则。转自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231页。有学者故而担忧地以为:"专门词语和专门手段开始产生影响,使人意识到法律机构已与公众疏离……法律本身作为一系列条规和准则以及将之付诸实施的复杂程序,成了一个专业阶层的行业"(58)。在现代社会法律解释实践中,完全可以存在一种说明制约一般法律规则的次要规则(secondrules)(82),它们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用来确定统治者,可以通过程序方式用来改变一般的法律规则(83)。
然而,当下的主流意识形态法律理论,无论是西方的还是其他社会的,仍然坚守现代性的法律知识,并希望起用新的话语策略重新整合民主与法治、正当与合法。在追求法律内在价值的过程中,精英话语控制下的法律读者仍会具有不同的具体解释结论。
实现这些目标需要一种"法治"的文化架构也被人们视为不可否认的基本条件。中国也有学者主张:"法律的解释是科学地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与涵义,确切地理解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从而保证法律规范的准确适用"⒁。
(52)S.Pufendorf,DeOfficio,transl.F.Moore,Oxford,1927,Bk.I,p.3;Bk.II,p.3. (53)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第133页。反之,应给予大众话语以切实的注意与关怀。
在法律解释背后的推理必须接受公众的检查(79)。例如,前述法国法官Ballot-Beaupre提出的顺应现实要求的法律解释观念,表现了一种大众话语式的听者决定论。而所谓的法治包含着一种蒙骗,因为它拒绝承认法律背后总是人的统治,或更精确地说是一些社会阶层在起隐蔽的作用(70)。"由相对独立的职业团体所操纵的专门机构对法律所进行的解释,浸透了其本身的论证技巧……"(55)而在非西方的社会里,虽说这类"自治性"并未像西方那样日趋严峻,但正如有学者所论述的,情况逐渐是"所有国家的法官有办法从束缚他的条文中解脱出来……为了这个目的,有各种方法可供使用"(56)。
可以看到,法律职业人士的法律解释大多是以法律规定及法律体系的内在秩序作为推理起点的。一般而言,房屋所有权视土地使用权而定,没有土地使用权便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
一个由本身活动、特权和训练所确定的特殊集团即法律职业集团,操纵了规则、充实着法律机构和参与法律争讼的实践"(54)。"(48)霍布斯说:"由于按约(即社会契约──笔者注)建立国家之后,每一个臣民便都是按约建立的主权者一切行为与裁断的授权者,所以就可以得出一个推论说:主权者所做的任何事情对任何臣民都不可能构成侵害……"(49)。
后者虽然最终是以政治、经济、道德或习惯等领域中的价值取向为圭臬,但其总要以"法治"、"依法裁决"、"法律的内在体系"、"法律的原则(精神或目的)"等语汇的使用为标志。换言之,原作者并不是新听者的直接代言人从而具有"意图"上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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